最近在一些農商行的調研中,遇到不少基層法院的判決以農商行在保證期間僅向部分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而未向其他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為由,判決僅部分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文 | 劉軍海,起航資產項目總監(jiān),資深律師,從事不良資產投資、管理、處置多年,服務多家金融機構
最近在一些農商行的調研中,遇到不少基層法院的判決以農商行在保證期間僅向部分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而未向其他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為由,判決僅部分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此類判決為數不少,而有些農商行因數額較小或專業(yè)能力不夠,而聽之任之,這不僅損害了農商行的合法權益,給不良貸款清收造成了一定難度,而且使得部分承辦法官形成了固有思維,在農商行的此類案件中依葫蘆畫瓢,多次出現(xiàn)同類判決。
我們認為農商行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之一主張權利的效力及于其他連帶責任保證人:
●連帶責任擔保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擔保方式。
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止、中斷及延長。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通過當事人約定將債權人的權利主張限定在一定的期限內,增強了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的緊迫感,有助于避免保證人長期處于可能承擔債務的不利狀態(tài),避免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而增大保證人的風險,可以抑制因債權人因怠于行使權利而可能因債務人財產狀態(tài)惡化而危及保證人的利益。
保證期間不等于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痹诒WC期間內債權人如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則保證期間則轉化為保證的訴訟時效,按照訴訟時效原理認定保證債權的勝訴權是否喪失。
●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xiàn)的義務。
《民法通則》《擔保法》《擔保法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都明確規(guī)定了債權人可以向連帶共同保證中的任一保證人主張權利,任一保證人均有義務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因此,在連帶共同保證中,債權人既可以向全部保證人主張全部保證責任,也可以向其中的一個或數個保證人主張全部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在主張權利時享有選擇權。而判決中要求向所有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明顯與現(xiàn)有法律、司法解釋關于連帶共同保證的立法本意不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故債權人對任一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對于其他連帶責任保證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債權人對任一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對于其他連帶責任保證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符合立法本意,體現(xiàn)了民法的公平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復》則進一步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一人或者數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應當承擔的份額,不受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向未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主張過保證責任的影響。” 按照前述司法解釋,在連帶共同保證當中,即使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但這些保證人基于保證合同約定而產生的責任并未免除。如其他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則未被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仍應在其份額內承擔基于保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而產生的保證責任。若否定了債權人對任一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對于其他連帶責任保證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則是免除了部分連帶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而加大了另外一部分連帶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解釋,損害了部分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權益。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因此債權人對任一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對于其他連帶責任保證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是對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權益的保證,不可以判決的方式剝奪。
綜上所述,對于此類情況,我們建議農商行在上訴期內堅決上訴,打破基層部分承辦法官的固有思維,維護農商行合法權益,避免此類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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